生第三个孩子要罚款吗?
对生育第三个孩子的公民,按有关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。根据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第41条规定,凡是符合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后怀孕的,只要向所在单位或村(居)民委员会申报在一胎生育指标,就可以按规定享受各种优待,包括晚婚晚育假和计划生育奖励假及优待等。如果生完孩子后经审核不属于第1胎的,所享受的优待应当退回,同时还要按规定缴纳计划外生育费。
对符合以下情况被批准生育第3胎的,不视为违法生育:
1、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,只有两个子女的;
2、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一共生育(含依法收养)一个子女,再婚后又各生育一个子女的;
3、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(含依法收养)一个子女,另一方无子女,再婚后又各生育一个子女的;
4、夫妻双方为农民,只生育两个子女,其子女或者妻兄弟姐妹中有人是残疾人员,但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,且夫妻双方又不能够再生育的;
5、法律、法规或者规章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情形。另外,少数民族也有可能被批准生育第三个孩子,按照各地规定有所差别。